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流域綜合規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流域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原則、工作程序、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 制的流域綜合規劃(含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流域專業規劃或專項規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T 8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水利水電工程 HJ 13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192 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 627 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技術導則 HJ 1172 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技術規范——生態系統質量評估 SL/T 278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 SL/T 793 河湖健康評估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HJ 130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流域 basin 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分水線所包圍的匯水或集水區域。
3.2 流域綜合規劃 comprehensive river basin planning 統籌研究一個流域范圍內與水相關的各項開發、治理、保護與管理任務的水利規劃。 3.3 流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river basin ecosystem service functions 流域生態系統形成和所維持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條件與效用,通常包括水源涵養、水土保 持、生物多樣性保護、防風固沙、洪水調蓄、產品提供等。 HJ 1218—2021 2 3.4 重要生境 important habitat 重要生物物種或群落賴以生存和繁衍的法定保護或具有特殊意義的生態空間,通常包括各類自然保 護地、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以及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及洄游通道等。
3.5 生態流量 ecological water flow 為了維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內滿足生態用水需求的流量(水 量、水位)及其過程。 4 總則 4.1 評價目的 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為目標,以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為 導向,論證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社會環境效益,統籌流域治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關系,提出優 化調整建議、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及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推動流域綠色高質量發展,為規劃綜 合決策和實施提供依據。
4.2 評價原則
4.2.1 全程參與、充分互動 評價應及早介入規劃編制工作,并與規劃前期研究和方案編制、論證、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充分 互動,吸納各方意見,優化規劃方案。
4.2.2 嚴守紅線、強化管控 評價應充分銜接已發布實施的“三線一單”成果,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 線要求,結合評價結果進一步提出流域環境保護要求及細化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的建議,指導流 域專業規劃或專項規劃、支流下層位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實現流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的系統銜接和協同管理。
4.2.3 統籌銜接、突出重點 評價應科學統籌水陸、江湖、河海,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系統考慮流域開發、治理、利用、保護和管理任務與流域內各生態環境要素的關系,重點關注規劃實施 對流域生態系統整體性、累積性影響。
4.2.4 協調一致、科學系統 評價內容和深度應與規劃的層級、詳盡程度協調一致,與規劃涉及流域和區域的環境管理要求相適 應,并依據不同層級規劃的決策需求,提出相應的宏觀決策建議以及具體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加強流 域整體性保護。
4.3 評價范圍及評價時段
4.3.1 評價范圍應覆蓋規劃空間范圍及可能受到規劃實施影響的區域,統籌兼顧流域上下游、干支流、 左右岸、河(湖)濱帶、地表和地下集水區、調入區和調出區及江河湖海交匯區。 HJ 1218—2021 3 4.3.2 評價時段與流域綜合規劃的規劃時段一致,必要時可根據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累積性生態環境 影響適當擴展,并根據規劃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特征確定評價的重點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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